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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 青岛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享3类补贴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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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08:30:08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市残联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三类残疾人和残疾职工享受最低工资以上劳动报酬,首次提出给予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行补贴。

《通知》明确了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认定条件,包括:

市级辅助性就业机构独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安置20名(含)以上智力、稳定期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就业;

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在就业年龄段内、具有就业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持有青岛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上述三类残疾人;

实行弹性工作制度,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4小时、不高于8小时;

机构要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及时足额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在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残疾人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机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与残疾人的劳动合同等。

《通知》强调,达到验收标准,管理规范、正常运行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享受三类补贴。包括:

辅助性就业岗位补贴,对机构残疾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机构就业岗位补贴;

残疾职工稳岗补贴,对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照我市吸纳残疾人就业稳岗补贴有关规定,给予机构稳岗补贴;

机构运行补贴,按照辅助性就业岗位补贴实发额70%的标准,给予机构运行补贴,补贴资金用于机构场地补助、辅助服务人员补助、无障碍环境改造、工娱疗、农疗、辅助器具购置,以及残疾职工的午餐交通补贴、技能帮扶、落实各项待遇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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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辅助性就业机构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

(记者 张晋)

[责任编辑:王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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