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晚报
2018-05-11 07:43:05
原标题:单位不得自设解除劳动合同事由
昨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孟祥君参与“在线问政”栏目,就“劳动合同与工作时间”方面的问题为网友解疑答惑。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选择工作地点,并尽量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前,劳动者对于无法接受的工作地点可以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如用人单位拒绝变更,劳动者可以选择不签。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孟祥君解释,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设定。关于带薪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的具体安排,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梁超)
[来源:青岛晚报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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