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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无法按期交房 青岛临时过渡费有望提至双倍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

2017-05-17 10:11:05

拆迁无法按期交房 临时过渡费有望提至双倍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无法按期回迁的拆迁市民,临时过渡费要提高标准。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获悉,《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延期回迁补偿过渡费”部分,由此前的“增加”明确为“按照标准双倍临时过渡补助费”。

据了解,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3年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施行了4年。

在过渡补助等费用规定上,《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九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需要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房。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修正案将过渡补偿费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相比此前的“增加”,“按照标准双倍”更加明确了延长过渡期间的补助标准。

此外,修正案还对《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十条进行了修改,在原有“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后,增加了“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责任编辑:王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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