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日报
2017-05-16 14:42:05
原标题青岛首推重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向人大备案制
日前,青岛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重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向人大备案的规定》,由此在全省率先提出检察机关办理的重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应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备案,并明确了案件备案的具体程序及人大备案监督审查的方式。
据悉,建立重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向人大备案制度,旨在强化人大对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支持和保障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今后,市检察院将每半年向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书面报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并在涉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文件出台、重大部署决定作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需向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报告。
规定要求,对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案件;本市有重大影响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当事人反复申诉的案件;检察院对法院未予启动再审和再审维持原裁判有异议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检察院发出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检察建议、调解监督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法院未及时回复或不按时纠正违法情形的案件;行政机关对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回复或不按时纠正不作为、不当作为的案件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市检察院应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备案,并同时报送案件来源情况、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行政法律文书、相关证据材料、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检察建议书、抗诉书、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规定同时明确,对于市检察院报送备案的案件,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复查的,可以通知市检察院依法复查。市检察院对法院未予启动再审、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以及未按时回复检察建议或不及时纠正违法情形的案件有异议,可以在向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备案时,同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市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未及时回复或未及时纠正不作为、不当作为的,市检察院也可以在向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备案时,同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王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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