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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讨债、欺压残害群众……青岛一黑社会团伙47人一审宣判,最高获刑二十年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09-30 17:43:09

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30日讯 9月30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赵振韶等4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开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振韶等人自2003年至2013年先后注册成立或从他人处购得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青岛新华尔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青城武术俱乐部,并于2013年7月合署经营,悬挂“青成集团”门牌。通过实施非法讨债、插手民间纠纷、欺压、残害群众等违法犯罪行为,青成集团逐步形成了被告人赵振韶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田波、冯甜甜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邵双文、赵新泰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春东、刘杰等为一般参加者的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和较明确的层级,参与人数较多,存续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赵振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取经济利益,在被告人赵振韶的组织、领导下,通过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为催收债务和不良资产,实施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逞强争霸,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故意伤害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为惩罚公司人员离职后提出劳资赔偿,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赵振韶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多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赵振韶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赵振韶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除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振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田波等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作案工具、以购买等方式获取的不良资产债权等依法予以没收,对违法犯罪所得依法追缴。

闪电新闻记者 张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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