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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僵尸车”等乱象 青岛开展城市环境集中整治行动

来源:齐鲁网

作者:辛鹏 孙杨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

2019-03-07 15:34:03

齐鲁网青岛3月7日讯 3月7日,记者从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按照青岛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青岛市从即日起开展城市环境 “僵尸车”、地桩地锁及机动车道路违法停放集中整治行动。

交警部门严格落实勤务管理措施

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对辖区逐条道路明确责任大队领导、中队干部及民警,层层压实责任。推行1+N工作模式,制定符合辖区实际情况的巡查工作模式,实行1名民警带领多名协警,民警驾驶警车、摩托车,协警骑自行车或徒步,对辖区逐条道路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停车、僵尸车、地桩地锁及时处置、清理。

多渠道收集和发现各类警情。认真梳理分析民生警务平台和群众来信来电,以及网上舆情,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医院、商圈、学校、景点等场所的违法停车、僵尸车、地桩地锁等情况,充分发挥智能交通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每天确定专人对辖区道路实行视频巡检,强化分析研判,逐路作出整治方案。

开展联合执法

辖区交警部门每月至少2次与辖区城管、办事处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辖区内乱停车、僵尸车、地桩地锁较多的区域。每周开展一次有针对性联合执法行动。开展“走出去、请进来”活动,主动走访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物业公司等单位,开展座谈会议,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深入了解群众需求,研究解决办法。每月梳理一次反映问题较多的人员,及时进行沟通,有条件的发展成为“义务监督员”,缩短解决问题的时间和程序。对反映违法停车、僵尸车、地桩地锁问题集中的路段采取挂牌督办的措施。

挂图作战,对前期任务清单中涉及的道路进行挂牌督办,于3月底前完成整改,涉及区域包括:

1.市南区江西路区域(江西路青岛二中分校周边)

2.西海岸新区珠江路区域(如阿里山路与珠江路交界处)

3.李沧区湘潭路周边(如湾头馨苑小区AB区域中间道路)

4.市北区海岸路联城海岸三期小区附近无名小路

5.崂山区海尔路(如海尔路与滁州路交界处)

6.城阳区长江路(如卓越蔚蓝群岛小区周边)

7.市北区台柳路(靠近清江华府小区附近)

8.市北区人民路周边(如人民路第三小学附近)

9.李沧区九水路附近(如九水路恒星学院门口附近)

10.市北区杭州路(杭州路立交桥与孟庄路交界处)

11. 金沙滩景区乱停车

对于违法停车的处置

区分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管理措施。主干道和重要的次干道,除停车泊位外,一律禁止停车。遇有妨碍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执勤民警接警后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通知车主驶离、进行处罚,或协助清障。

对未验收但实际通行社会车辆路段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属于道路范畴,对此类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道路,不具备道路通行条件,已经通行社会车辆的,各辖区交警部门立即上报区政府,并通报辖区道路主管部门,由道路主管部门封闭道路,竣工验收前禁止通行社会车辆。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紧紧依靠政府,综合施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挖掘共享停车的潜力,倡导开展共享停车。

对于僵尸车的处置

交警部门在对辖区内僵尸车排查清理过程中,认真采集车牌、车型、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等信息,通过比对车辆相关信息,“一车一档”建立台帐。根据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车辆(僵尸车)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措施。能联系上车主的,要求12小时内自行驶离,并在车辆左侧风挡玻璃上粘贴《限期驶离通知书》,如车辆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后拖移。对联系不到车主的车辆,依法拖移至专用停车场。在拖移车辆时,详细登记车辆信息,对拖移前、拖移后车辆进行照相(录像)取证,车辆进出停车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依法分类处置。对拼装、报废车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扣留车辆,予以收缴,依法强制报废;发现车辆涉嫌盗抢、赃物或其他违法犯罪的,扣留车辆,并及时做好登记,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对涉嫌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车辆,能够确认为假套牌、逾期未参加安全检验等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通过电话、信函、登报等方式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处理。在处理时应一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相应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加强部门协作。交警部门在日常巡查清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交警管辖的及时通报城管、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城管、街道办事处进行清理。对长期不来接受处理且已经完成公示的车辆,及时上报区政府,由当地政府联系市商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对于地桩地锁的处置

根据《青岛市市容和卫生管理管理条例》要求,发现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对发现的地桩地锁及时进行清理。能确定当事人的,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对屡清屡设且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将通过固定证据,联合当地派出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主动联合街道办事处、周边单位、商铺落实门前三包制度,杜绝在门前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闪电新闻记者 辛鹏 孙杨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 青岛报道

[责任编辑:彭芳、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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